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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8/1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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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

涉及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

水母网讯(YMG全媒体记者张孙小娱通讯员李泽林)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自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截至9月26日,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各项定期待遇已补发和发放到位。

政策调整的人员范围是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类。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59元、.67元、.75元,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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