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通报,对江苏省扬州市此轮本土新冠肺炎1号确诊病例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7月21日,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扬州,居住在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此案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到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责任重大。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将依法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行为,广大市民要注意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01不传谣不信谣
案例一:8月3日,烟台市居民陈某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