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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25 2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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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为烟台葡萄酒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档案,记录酿酒葡萄品种、产量、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采收日期等,并保存二年。”“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烟台葡萄酒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年1月1日我市制定的《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年12月31日,我市举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迎明和市商务局副局长张丹重点解读《条例》起草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主要作用和特点。

全市已建、在建酒庄达60余个

据商务局副局长张丹介绍,烟台已形成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及配套、葡萄酒贸易和葡萄酒文化旅游等全产业链条,全市拥有葡萄酒企业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年产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年,烟台葡萄酒以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第3名,连续四年蝉联全国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葡萄酒类榜首。拥有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多家葡萄酒专业科研机构,市内多所高校设有葡萄酒相关专业,为烟台葡萄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烟台葡萄酒产业与旅游、文化、影视、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目前全市已建、在建酒庄达60余个,形成了蓬莱“一带三谷”酒庄群、莱山瀑拉谷酒庄群为代表的酒庄聚集区,全市葡萄酒产业呈现出一二三产业协调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格局。目前我市葡萄酒产业间接带动农户就业4万多户。年,纳入全市统一监测的7处葡萄酒产业景区共接待游客近万人次,实现门票收入近亿元。

《条例》设置了相关禁止性行为

随着土地占用和生产酿酒葡萄成本增加等原因,酿酒葡萄种植面积逐渐萎缩,同时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假借烟台葡萄酒品牌非法谋利,严重扰乱了烟台葡萄酒市场秩序。

“对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进行立法,既有利于保护酿酒葡萄的种植面积和葡萄酒的品质,传承和弘扬烟台葡萄酒文化,又能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制假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烟台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权益,维护烟台葡萄酒的声誉,提高烟台葡萄酒的市场竞争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迎明说。

烟台葡萄酒一如贵州之茅台、安徽之宣纸、青岛之啤酒、景德镇之瓷器等声名远播,闻名中外。《条例》围绕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政府服务保障、烟台葡萄酒质量提升等内容进行规划和制度设计,针对产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品种选育、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等12个方面进行规范,指向明确、措施具体,为加强产区保护、高质量发展烟台葡萄酒产业、打造世界一流葡萄酒产区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具有刚性约束。条例设置了酿酒葡萄种植和烟台葡萄酒生产的相关禁止性行为,明示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第十二条产区内生产烟台葡萄酒,禁止使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葡萄做原料;违规使用添加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

3-5年时间酿酒葡萄标准化达到90%以上

为做好《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贯彻落实,近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烟台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办发〔〕15号)。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动我市酿酒葡萄基地“五化”管理(标准化、优系化、机械化、安全化和一体化),提升酿酒葡萄原料质量,为实现我市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原料保障。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我市酿酒葡萄标准化达到90%以上。

我市将把葡萄酒庄集群打造成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特色产业发展新亮点,重点支持蓬莱丘山山谷、张裕葡萄酒小镇、瀑拉谷酒庄集群、滨海葡萄酒庄观光带等核心产区建设,形成各具特色、良性发展的产业布局,把烟台建设成为世界知名的葡萄酒产区。加强与国际、国内行业组织合作,力争把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办成葡萄酒行业品牌展会和葡萄酒行业的风向标。加强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产区间的交流合作,申请加入“世界杰出葡萄酒之都(GWC)”组织,加强与杰出葡萄酒之都城市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我市葡萄酒文旅产业蓬勃发展。

《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初步建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

《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11月16日由烟台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7日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上午,我市在广电大厦举行了第四场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刘旭平解读《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据刘旭平介绍,本《办法》共五十一条,对安全预防、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界定了适用范围等事项,明确了立法目的。如《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确了城市公共安全预防范围,尤其对城市应急避难和传染病隔离场所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等作了创新性规定,并对做好财政预算保障工作作了规定。如《办法》第二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并根据隔离治疗需要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制定了监测预警程序和补充规定了应急处置和救援事项,同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细化了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的13类情形。

刘旭平介绍称,目前我市已初步建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覆盖所有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建成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全市45个四等及以上尾矿库纳入在线监测。“两中心”,即“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和“城市安全运行监测中心”。投资多万元,建设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融合物联感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应急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应急管理的智能化、可视化。投资多万元,建设“城市安全运行监测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覆盖了个燃气管道窨井、个市政消防主管道消火栓、部公共场所电梯的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监测感知网络,接入了部“两客一危”车辆、部校车的监测信息,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主动式保障。

下一步,我市将以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抓手,全面实施“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四项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争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权利和方式

年12月31日上午,我市在广电大厦举行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新介绍烟台市人民政府第号令《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突出了三方面内容。明确公众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权利。《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活动参与政府立法:(一)公开征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活动;(二)对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的活动;(三)起草单位或者审查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意见的活动;(四)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进行民意调查的活动;(五)接受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开展的其他与立法相关的活动。

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责任部门。《规定》指出,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其中,立法草案在审查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召开听证会,收集听取公众意见,并形成听证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网上听证会。

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新闻发布制度。《规定》要求,立法项目颁布实施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行政网站全文刊载,方便公众查询。

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社会资本可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共同经营

年12月31日上午,在市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艾传勇介绍了年1月1日起施行《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

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公共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为规范管理、有效盘活公共资源,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以及成都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烟台市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以市政公共资源是否稀缺、是否能供公众普遍公平使用为标准,确定区分免费使用和有偿使用的事项,即: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受让方。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方收取费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艾传勇介绍说,《管理办法》通过加强经营权出让、特殊项目管制和收益管理3个环节来保障市民的负担不会加重。设立市政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市政公共资源使用的管理职能,改变了以往各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杜绝了暗箱操作、跑冒滴漏等问题。对和市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向市民收费的供水、供气、供热项目进行了特别管制。设定经营权出让比例不得高于30%,出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控制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不会随意涨价。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和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这样就增加了市级财政的实力,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资于民生项目,保证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广大市民将会享受到更多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YMG全媒体记者孙长波)

责任编辑:徐慢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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