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5/2/17 19:16:00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记者何潇马先震)9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王某迎与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一职工驾驶牵引车相撞致受伤,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一级残。因王某迎与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法院判定中华财险栖霞市支公司赔偿万元,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赔偿5万元,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22元。9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王某迎、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鲁民初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原告王某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迎撤回对被告宋某超的起诉。年1月13日10时39分许,宋某超驾驶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涉事车辆一”),牵引鲁F×××××重型自卸挂车(以下简称“涉事车辆二”)行驶至烟台市福山区处将原告撞到,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烟台市福山区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宋某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现原、被告之间就赔偿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年1月13日10时39分许,宋某超驾驶涉事车辆一(牵引涉事车辆二)沿奇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福山大集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原告王某迎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原告王某迎受伤。该次事故经烟台市福山区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宋某超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迎负事故次要责任。宋某超驾驶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涉事车辆一在被告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万,牵引涉事车辆二在被告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投保了5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宋某超在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重大故意或过失行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车主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王某迎的损失在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之外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主次责任赔偿。由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法院委托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迎及被告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年1月18日该所作出正禾司鉴[]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迎因伤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残。伤后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至评残前一日(2人护理),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目前状况自评残之日起需完全护理依赖。其伤情与其所花费医疗费、伤残等级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51.2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营养费1.85万元、护理费34.55万元、交通费.00元、鉴定费.00元、残疾赔偿金56.8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复印费34.50元,合计.27万元。原告王某迎在交强险项下被告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赔偿12万元,剩余部分.27万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22万元(.27万元×80%),原告自行承担27.05万元(.27万元×20%)。按照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合同约定,应赔偿万元。被告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共计赔偿万元,扣除已垫付11万元,被告中华财险栖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万元。被告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5万元,剩余的3.22万元由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扣除垫付1万元,应赔偿原告2.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迎人民币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迎人民币5万元;被告烟台泰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迎人民币2.22万元;驳回原告王某迎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