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6月22日讯近日,烟台市芝罘区特种设备安全专班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行动中,发现辖区两家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生产责任险超期,予以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人民币6千元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其中包括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台市芝罘区特种设备安全专班在此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如发现未缴纳的,将对电梯使用单位依法作出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