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转发了省人社厅鲁人社发〔〕16号文件,对年度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关怀。
烟台市年度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再次上调
调整标准
一、1-6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二、月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59元、.67元、.75元。注意:由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护理费仍以烟台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三、供养亲属月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惠及对象
●包括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此次调整预计共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多人。调整所需资金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项待遇将于10月底前调整并发放到位
具体*策通知,
可到烟台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