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
我市对社保费征缴渠道作出调整
8月起
医疗、生育保险由医保部门征收
01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渠道不变
按照国家、省、市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我市医疗、生育保险职能已于年1月整体划转至烟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同时,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人社部门负责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和所有数据将于年8月集中到省人社厅统一管理。
为在新形势下做好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与管理,经市人社、医保部门研究同意,自年8月起,我市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与医疗、生育保险的征缴管理工作,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分开经办。即:人社部门负责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医疗、生育保险征缴管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根据规定,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征缴管理原经办模式、缴费方式、管理办法和沟通渠道等均保持不变。
02
医疗、生育保险由医保部门征收
医疗、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由医保部门征收。其征缴管理具体包括:参保单位与医疗、生育保险有关的参保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在职人员增减、参保职工信息变更、一人多号合并、缴费基数申报,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医疗保险个案补缴和退费、医疗退休待遇认定和补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个人账户金发放等医疗、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此次经办模式、缴费方式和沟通渠道等均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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