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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9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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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民初号

原告:烟台某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某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

原告烟台某装饰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公司、烟台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山东某公司、烟台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某公司、烟台某商贸公司共同向烟台某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元;并向烟台某装饰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年11月27日烟台某装饰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烟台某装饰公司对山东某公司的莱山区某广场钢结构增项制作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金额为元整;年12月14日因山东某公司增加某广场灯箱、5东墙体门头制作工程项目,双方就增加工程又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元;年1月11日山东某公司再次增加某广场门头防水工程项目,双方再次就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元。上述工程项目总价款共计元。合同签订后,烟台某装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施工完毕,并由山东某公司验收合格,但山东某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截止烟台某装饰公司起诉之日仅支付工程款元,剩余元至今未支付。另年8月1日烟台某商贸公司向烟台某装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就山东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烟台某商贸公司也未履行还款责任。

山东某公司、烟台某商贸公司辩称,经三份合同约定,烟台某装饰公司对位于莱山区某路2号某广场内钢结构门头、灯箱广告、防水等项目进行承包施工,山东某公司、烟台某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烟台某装饰公司支付足额工程价款,对于剩余的工程价款是因烟台某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且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因此综合认定不存在烟台某装饰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烟台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烟台某装饰公司未取得建筑企业相关资质。年11月27日,山东某公司与烟台某装饰公司签订《大门头及钢结构增项合同》,山东某医院莱山分院一楼南的烟台莱山区某广场钢结构增项制作工程分包给烟台某装饰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大门头、二楼彩钢板、钢梁与墙夹层物料、混凝土梁加预埋件、一楼加钢撑及玻璃门钢架门头框架,工程价款为元;工程期限自年11月27日至年12月18日;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山东某公司付给烟台某装饰公司工程总额60%的预付款为元,料进场并开具全额专票,山东某公司收到发票后即付工程总额30%的款项为元,山东某公司在工程完工待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7%的工程款为元,山东某公司在质保期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的质保金元。合同另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年12月14日,因上述工程增加吊楣、灯箱、东墙体门头制作施工内容,山东某公司与烟台某装饰公司签订《大门头及钢结构增项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一楼吊楣、东墙体门头、门头灯箱、货梯增项,工程价款为元;工程期限自年12月14日至年12月23日;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山东某公司付给烟台某装饰公司工程总额60%的预付款为元,料进场并开具全额专票,山东某公司收到发票后即付工程总额30%的款项为元,山东某公司在工程完工待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7%的工程款为元,山东某公司在质保期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的质保金元。合同另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年1月11日,山东某公司与烟台某装饰公司签订《大门头防水合同》,增加门头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一楼店铺门头防水、二楼顶防水、改落水管,工程价款为元;工程期限自年1月13日至年1月20日;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山东某公司付给烟台某装饰公司工程总额60%的预付款为元,工程完工待山东某公司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尾款元。合同另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年8月,烟台某商贸公司为烟台某装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年11月27日由山东某公司与烟台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莱山区某广场钢结构增项制作合同,金额为叁拾叁万元整;年12月14日由山东某公司与烟台某装饰公司签订莱山区某广场灯箱、东墙体门头制作合同,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年1月11日由山东某公司与烟台某装饰公司签订莱山区某广场门头防水合同,合同金额为叁万捌仟元整。截止到年8月1号山东某公司仍欠贵公司上述工程款:壹拾玖万元整。对该欠款我公司承诺与山东某公司共同向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山东某公司及烟台某商贸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李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之后,山东某公司及烟台某商贸公司均未向烟台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

烟台某装饰公司认为烟台某商贸公司出具的上述《还款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应该与山东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山东某公司则认为烟台某商贸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烟台某商贸公司认为其基本意思为一般保证。

三、庭审中烟台某装饰公司主张,年11月27日的《大门头及钢结构增项合同》签订前,其已进场开始施工,合同签订后依约完成施工,并于年12月24日前验收合格;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增加了吊楣、灯箱、东墙体门头工程施工内容,年12月14日其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大门头及钢结构增项合同》,并依约完成施工,年12月经验收合格;年12月底山东某公司开业后,山东某公司又要求增加了一楼门头防水工程,烟台某装饰公司于年1月20日完成防水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因山东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烟台某装饰公司为避免损失未施工落水管工程;上述工程总计元,山东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已付款元,剩余款项以山东某公司购物卡的方式抵顶,但之后山东某公司倒闭,购物卡不能使用,故年8月烟台某装饰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及烟台某商贸公司对工程进行对账,最终确认山东某公司欠付烟台某装饰公司工程款总额为元,该数额已经扣除了没有施工的落水管工程。烟台某装饰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的验收情况提交《某广场竣工验收单》复印件一宗。

山东某公司及烟台某商贸公司对《某广场竣工验收单》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涉案三份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有多处变更,如一楼吊楣、门头防水、落水管项目烟台某装饰公司并没有进行施工,该项目由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且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漏水严重,烟台某装饰公司以其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维修,其申请对烟台某装饰公司在莱山区某广场施工的项目及施工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山东某公司及烟台某商贸公司认可山东某公司于年1月底开始试营业。

山东某公司及烟台某商贸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年7月拍摄涉案工程视频三份、由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位于某广场的某超市店长王某出具的因钢结构漏水造成损失的财产清单一份、由实际施工门头防水的吴某某出具的证明及李某与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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