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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烟台市黄标车ldquo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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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局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环发〔〕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标车“*改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财*局、交通运输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公安局、财*局和交通运输局研究制订了《烟台市*标车“*改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12月30日

烟台市*标车“*改绿”工作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标车,可以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换发“*改绿”标志(简称“*改绿”)。根据《山东省*标车“*改绿”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标车“*改绿”工作本着“服务群众、改善环境、自愿申请、双向选择、市场运营、*府补贴”原则,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车主与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完成后,经车辆安全、尾气排放情况检测合格后,换发“*改绿”环保检验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改绿”改造可能造成的燃油增加、动力减弱等问题,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应事先向车主说明,由车主自行选择。*府有关部门负责柴油*标车“*改绿”工作*策支持、搭建平台、资金补助和检测监管,所有技术问题由车主和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二、*改绿的对象及条件

本次“*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年10月以后的);

2.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4.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持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与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达到以下要求的检测报告(有效期至年10月以后的):

⑴车辆轮边功率(底盘输出功率)与标定功率(额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

⑵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三、申请受理治理改造的时间

年1月1日——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产品选择

根据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柴油*标车“*改绿”治理企业申请条件和推荐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省公告》)的要求,我市将陆续发布产品目录。“*改绿”治理企业第一批推荐名单如下:

治理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贵州*帝车辆净化有限公司

杨冰

北京润沃达科技有限公司

李连芬

深圳车佳科技有限公司

曾广鑫

五、治理改造点选择

由《省公告》公布的“*改绿”尾气净化设备供应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我市具有二类及以上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全市“*改绿”改造工作。

“*改绿”尾气净化设备供应企业要将改造委托合同、被委托单位情况说明交由交通运输局审核受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维修资质,审核通过后交由市环保局备案。

六、*改绿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运车需要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车况和尾气原始排放的达标检测报告。

七、治理改造工作程序

(一)自愿进行柴油车“*改绿”改造的车主(以下简称“车主”)首先要至相关检验机构进行车况检查和尾气原始排放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办理地点分别为烟台市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车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标车淘汰联合办理窗口(芝罘区注册登记的至市联合办理窗口)填写《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材料。

(三)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

(四)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车主和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签订合同。

对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标车,相关治理改造机构不得予以受理。

(五)供应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净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出具《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以下简称《安装单》,附件2)。

(六)车主凭借《安装单》至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对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测试,外观检查主要核实安装的设备与《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排放测试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出具《净化设备安装后排放检测报告》,使用自由加速检测结果烟度排放值应不大于0.5m-1。检测合格的,出具“国Ⅱ”排放标准的绿色环保标志。

(七)外检和排放测试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凭《安装单》、《净化设备安装后排放检测报告》至车辆所在地*标车淘汰联合办理窗口换发“*改绿”标志。

(八)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安装单》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车主持有的“国Ⅱ”排放标准绿色环保标志上加盖“*改绿”印章。

(九)环保部门定期将“*改绿”信息以电子版与纸质版的形式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十)改造完成并经审核通过的,可通过《山东省*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填写《山东省柴油车排放改装补贴资金申领表》,提交相关材料,领取补贴资金。

递交材料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经检测达到“*改绿”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指定的改装点出具的正规发票;

4.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各县市区可在现有*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办理窗口增设“*改绿”补贴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进行审核、备案与资金发放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净化设备供应商在设备安装前需确认改装车辆的技术状况,按照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净化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有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必须对车主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确保净化设备性能和使用寿命,提供质量担保。

(二)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不得对净化设备进行撤除和闲置。

(三)加强监管,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强化监管,发现有拆除和闲置净化设备的,取消其换发的“*改绿”环保标志。相关部门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对发现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等行为的,取消改造资格。积极宣传解释相关*策,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九、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全市营运公司的在用营运柴油*标车的相关车辆信息进行摸底统计,筛选出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组织符合条件的营运车辆自愿开展“*改绿”工作,对治理改造单位进行审核与备案,并对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局负责按照《山东省*标车“*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49号)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改绿”车辆的备案,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改绿”车辆名单,调整“*标车”数据库。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改绿”车辆环保检测和“*改绿”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企业“*改绿”车辆进行检查。

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的书面委托书,联合公布“*改绿”治理改装单位。车主从中自愿选定治理改装单位和尾气净化设备进行治理改造。

*标车“*改绿”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交通运输、财*、公安部门按照本方案具体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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